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福建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内涵发展和结构优化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教育强省建设步伐,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知识贡献和人才保证。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的目标是:着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着力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着力推进教育内涵式发展,着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到2015年,各级各类教育总量基本满足需求,力争教育发展主要指标进入全国前列,建设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学习型社会初步形成。
  (一)基本实现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3%,全面解决“入园难”问题;全面实现“双高普九”任务;优化发展普通高中,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教育强县”达40个左右。
  (二)基本实现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基本配齐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艺术教学器材和图书资料,均衡配置师资资源,提高农村校、薄弱校办学水平,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88%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
  (三)基本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职业教育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构建省、市、校职业教育实训体系;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推进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基本建立起与福建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基本建立定位明确、优势突出的高等教育发展新格局。 保持高等教育规模适度增长,毛入学率达到40%;基本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改革不断深化;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有效推进,高校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五)基本形成终身教育体系。完善终身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成开放大学,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建设各类学习型组织,基本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
  (六)基本形成闽台教育合作区域特色。建设闽台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办好示范性闽台合作院校和项目,探索建立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合作新机制,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的闽台教育交流合作特色。
  经过五年的努力,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明显提高,20-59岁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3年,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40%以上,为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四:“十二五”期间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2010年

2012年

2015年

学前教育

幼儿在园人数(万人)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116.7

89.45

 

119.1

91

 

123.1

93

九年义务教育

在校生(万人)

巩固率(%)

 

366.47

96.7

 

351.6

97

 

368

98

高中阶段教育

在校生(万人)

毛入学率(%)

 

132.5

83.4

 

103.6

85

 

104.4

90

高等教育

在学总规模(万人)

在校生(万人)

其中:全日制研究生(万人)

毛入学率(%)

 

78.84

77.77

3.1

26.6

 

87.1

83.7

3.5

32

 

91.3

87.2

4.2

40

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

 

27

 

30

 

40



专栏五:“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开发主要目标

 

2010年

2012年

2015年

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口数(万人)

355

410

500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9.4

9.9

9.5

11.5

10.5

15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11.6

12

13.3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学前教育
  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2011-2013年)发展规划,按照方便就近入园的原则,落实“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人口较少无法独立建园的建制村,采取多种形式为适龄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的布局要求,确保学前教育机构全覆盖。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切实做到幼儿园与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园,或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