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通知
(沪民优发〔2011〕1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主管局:
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现就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96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