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给予扶助的通知
(宁政办〔2011〕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1〕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给予扶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一)外省籍流动人口:即计划生育家庭的户籍均在外省市。
(二)计划生育家庭:即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户籍所在地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子女。
(三)在现居住地(西宁地区)发生的子女死亡事故:即外省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西宁工作、生活期间,发生的死亡事故。
二、扶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扶助。
(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扶助。
扶助金由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各承担50%。
三、扶助程序
(一)符合扶助条件的流动人口夫妇,到现居住所在地村(社区)填写《西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申报表》一式四份,同时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递交村(社区),村(社区)对相关证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将《申报表》及证件复印件报送乡(镇办)审核。
(二)乡(镇办)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局。
(三)区(县)人口计生局对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
(四)市人口计生委每年10月10日前将扶助家庭人数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比例将扶助金拨付各区县人口计生局。区(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到户。
四、几点要求
(一)实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扶助政策,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新市民”的关心和关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