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规范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编制阶段
第五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两个阶段,并分别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三章 编制范围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一)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分析;对于区域路网密度小于12千米/平方千米并且区域路网难以增加及交通服务条件较难改善地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宜控制在8以内,并加强交通承载力能力分析。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如建设规模增加30%以上的地块),需重新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3倍以上;(2)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一)城市核心区(陇海路、嵩山路、农业路和农业东路围合区域),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以及超过7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核心边缘区(西三环、航海路、中州大道南段、陇海铁路、东三环、龙子湖中二路和北三环围合区域,除城市核心区外),建筑规模超过4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以及超过9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中心城区外围(连霍高速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郑民高速以北、机场高速以东、南四环以北、南水北调中线以北、须水河以北、西绕城高速以东合围区域以及惠济片区,除城市核心区和核心边缘区外)、边缘组团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2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