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评选推荐2010年度全市卫生系统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工会,局直各单位、驻青有关医疗单位、局机关工会:
2010年,全市卫生系统各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卫生局党委的具体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医务工作者紧紧围绕卫生中心任务,以争创“工人先锋号”为抓手,深入开展了职工民主管理、“职代会星级”创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送温暖等一系列有益的活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推进我市卫生系统创建“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的深入开展、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发扬成绩,表彰先进,经研究决定,对在2010年度工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驻青有关医疗单位、局机关工会和工会会员。
二、评选内容及有关条件
(一)评选青岛市卫生系统工会工作先进集体22个,评选青岛市卫生系统优秀工会工作者22名,评选青岛市卫生系统支持工会工作领导干部22名,评选青岛市卫生系统工会积极分子119名。
(二)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认真实施《
工会法》。
2、 党政领导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班子团结,职工拥护。
3、 积极完成市医务工会和上级工会部署的各项任务,按时参加医务工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各项活动。
4、 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职代会星级创建、院务公开民主管理、职工之家建设、职工技术比武创新和文体活动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工会工作先进集体:
(1)工会组织(包括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女职工委员会)不健全,工会主要负责人空缺超过半年以上。工会委员会5年以上未换届,工会换届时,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未一并换届。
(2)工会主席未按要求落实有关待遇。
(3)未参加“职代会星级创建活动”,局直单位未达到先进星标准;各区市卫生局直属单位未达到合格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