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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10号),规范对技工院校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的改革与发展,决定对全省技工院校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技工院校。

  二、步骤及方法

  技工院校复核工作分为地区复核和省厅复核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一)地区复核阶段(2011年8月-9月)。各市依据《辽宁省技工院校复核标准》(附件1)对本地区所属技工院校进行复核,并于9月底前将复核工作总结和本地区《辽宁省技工院校登记表》(附件2,电子版可到www.ln.hrss.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省厅复核验收阶段(2011年10月)。省厅对各地区的技工学校复核工作进行验收。

  三、复核结果

  各地区在复核工作中,对未达到《辽宁省技工院校复核标准》中前4项标准任一项的技工院校,可确定为不合格技工院校,其它为合格技工院校。

  经省厅复核为合格以上的技工院校由省厅统一颁发《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复核为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省厅将对其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予以撤销措施;无故不参加复核的学校,省厅将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适时将予以撤销。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技工院校及其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复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复核工作的组织、宣传及动员工作。

  (二)技工院校办学资格复核工作要建立起专家评审、纪检监察的工作机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和标准开展工作,防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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