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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终结,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见附表34),附《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告》(见附表35),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并归档。

第七章 案卷规范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10]10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本《规程》规定的39种文书为基础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按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四十条 依照简易程序当场责令改正或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建立简易案卷档案。

  简易案卷内资料主要包括: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目录、当事人证照复制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和书证物证及影象等证据资料、责令改正文书、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和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备考表等。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卷,应按照一般程序,即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包括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依法举行听证会、案情讨论和案件审核等)、作出行政决定、送达和结案的顺序整理各类案卷文书、证据和相关材料,做到案卷材料齐全、有序、规范。

  第四十二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规格纸张,按照全省统一的样式印制。书写文书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整洁。因书写错误或内容需要增减和更改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下方补写修改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属于笔录等需由当事人确认的文书,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三条 填写制式文书应逐项填写,无内容空格处要用杠线划去。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处必须清楚无误。确需自制文书应当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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