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期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的工作部署,共同努力,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超额完成了省定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目标,全市151所农村敬老院面貌焕然一新,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居住环境得到了切实改善,有力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偃师市等5个先进县(市、区)、偃师市首阳山镇等27个先进乡镇、偃师市财政局等33个先进单位和刘建国等49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进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洛阳市“十一五”期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 件
洛阳市“十一五”期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县(市、区)(5个)
偃师市人民政府 新安县人民政府 宜阳县人民政府
栾川县人民政府 洛龙区人民政府
二、先进乡(镇)(27个)
偃师市首阳山镇人民政府 偃师市邙岭乡人民政府
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 新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 新安县南李村镇人民政府
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 伊川县水寨镇人民政府
宜阳县寻村镇人民政府 宜阳县张坞镇人民政府
汝阳县付店镇人民政府 汝阳县蔡店乡人民政府
洛宁县小界乡人民政府 洛宁县兴华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