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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期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十一五”期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洛政〔201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的工作部署,共同努力,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超额完成了省定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目标,全市151所农村敬老院面貌焕然一新,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居住环境得到了切实改善,有力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偃师市等5个先进县(市、区)、偃师市首阳山镇等27个先进乡镇、偃师市财政局等33个先进单位和刘建国等49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进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洛阳市“十一五”期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 件
  洛阳市“十一五”期间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县(市、区)(5个)

  偃师市人民政府  新安县人民政府  宜阳县人民政府

  栾川县人民政府  洛龙区人民政府

  二、先进乡(镇)(27个)

  偃师市首阳山镇人民政府  偃师市邙岭乡人民政府

  孟津县朝阳镇人民政府   新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新安县铁门镇人民政府   新安县南李村镇人民政府

  伊川县江左镇人民政府   伊川县水寨镇人民政府

  宜阳县寻村镇人民政府   宜阳县张坞镇人民政府

  汝阳县付店镇人民政府   汝阳县蔡店乡人民政府

  洛宁县小界乡人民政府   洛宁县兴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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