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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身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后,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8000元/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监督管理

  本市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有关年检工作的要求和程序另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若个体经营者有中途歇业现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实际享受减免税期限及加盖戳记。若企业中途有退工现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终止就业日期及加盖戳记。

  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11年以后新认定人员享受减免税所属时间从认定开始日期计算并记录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2011年前认定但还未执行到期的,享受减免税所属时间从认定开始日期计算并记录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主管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信息库,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贯彻落实。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发布。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预定)

  企业名称(盖章):               年度
序号身份证号码录用人员姓名《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签 定 劳 动 合 同 起 止 期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时间 (单位: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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