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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体)工作时间表》

  (5)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时,按沪财税〔2011〕43号文件确定的数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沪财税〔2011〕43号的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4800元

  企业自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元。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5.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对象范围

  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包括: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流程

  1.相关人员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2)个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原件);

  (3)《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体工商户报送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情况。核查属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个体经营税收减免申请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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