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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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