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电信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电信服务资费变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标示内容,并保留变动记录,以备查证。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格查询服务。采用互联网查询或者语音播报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当用户拨通信息台后,应当首先播放收费标准提示音,告知用户该服务的资费标准、收费构成。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和价格,并应将公用电话计价器显示屏面向用户。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套餐等形式提供服务时,应当事先标明套餐名称、包含的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费规则、使用期限、套餐外相关收费标准、订制和取消套餐的方法。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业务优惠、促销的,应当标明促销项目、活动期限、享受优惠的条件和范围。以抽奖、赠送等方式促销的,还应当标明活动规则、设奖的种类、中奖数量、奖品(赠送品)名称等。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免费提供的紧急电话以及其他电话服务,应当标明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在电信卡的醒目位置上标明该卡所含的面值,并在售卡点标明所售电信卡的销售价格。有使用限制条件的,应当提示用户。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报纸、宣传单张、电台、互联网、短信等方式进行业务介绍和宣传推广,应做到客观、准确、不得误导用户。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