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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2011年6月10日以粤价〔2011〕143号发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行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批准或备案文号。

  电信服务基本资费明码标价的样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基本样式见附件)。短信类、彩信类、WAP类等增值服务及其他资费的明码标价样式,电信业务经营者参照基本资费明码标价样式执行。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二)资费手册;

  (三)公用电话计价器;

  (四)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

  (五)语音播报、信息提示;

  (六)其他有效方式。

  第六条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标价样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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