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不符合公告条件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行政执法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公告条件的,打私办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在其所在地的新闻媒体或者权威网站发布公告,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 公告期内物主持合法证明认领的,应当及时退还。如提供的证明材料仅能证明物主身份,无法说明物品合法来源的,案件退回原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由打私办牵头,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应当在公告期满七个工作日内,由打私办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拍卖保留价格,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财政部门处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打私办。
第十七条 打私办会同本级经济信息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每两年确定3-5家拍卖“应税证进口无主物”的机构,并报省打私办备案核准。
省打私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拍卖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三章 先行处理
第十八条 列入《广东省“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先行处理管理目录》的物品可按照规定先行处理:
(一)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并通报打私办;
(二)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物品,易贬值物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由打私办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前条规定(二)所列物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宜拍卖的,由打私办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办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拍卖的,由打私办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进行先行处理的,其市场中间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拍卖底价以市场中间价格为基础下调15%确定;如果流拍,第二次拍卖底价可再下调15%,但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中间价格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