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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处理办法(试行)

  省打私办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监管,同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进行先行处理的,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名单由省打私办会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案件时应当立案处理,立案程序和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相同。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查找“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所有人,未能查清所有人,且未能取得涉嫌走私入境确凿证据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暂扣“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应当开具扣押财物通知书,开列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暂扣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送至政府公务仓;没有政府公务仓的,由同级打私办商财政部门选定地点存放。

  前款所列选定地点,由当地打私办选定后,报省打私办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打私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结束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打私办协调处理。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案件,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当地打私办协调处理。

  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案件,应当由其市级主管部门移交当地地级以上市打私办协调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县打私办。

  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案件,应一并移交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等,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打私办在接受案件移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牵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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