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打私办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监管,同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应税证进口无主物”进行先行处理的,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名单由省打私办会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第二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案件时应当立案处理,立案程序和一般行政执法案件相同。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查找“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所有人,未能查清所有人,且未能取得涉嫌走私入境确凿证据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知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暂扣“应税证进口无主物”,应当开具扣押财物通知书,开列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并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共同在文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暂扣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送至政府公务仓;没有政府公务仓的,由同级打私办商财政部门选定地点存放。
前款所列选定地点,由当地打私办选定后,报省打私办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打私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结束调查取证工作,并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打私办协调处理。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案件,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当地打私办协调处理。
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案件,应当由其市级主管部门移交当地地级以上市打私办协调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县打私办。
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应税证进口无主物”案件,应一并移交涉案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等,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打私办在接受案件移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牵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