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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2007年11月11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将我省2004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凡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时间安排: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换证受理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者,一律不予受理。

  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实施步骤,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GSP认证而至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受理的药品经营企业(设在乡镇、村的单体零售药店除外),不予换证。

  四、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拟变更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的企业,请按照《山东省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审查办法》的规定一并申请。

  五、本次换证,统一使用国家局印制的新版许可证。统一使用国家局新开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各市局要按照软件内容要求,认真填写、正确使用。该项工作省局将另行安排。

  六、新开办药品批发、零售、零售连锁企业核发旧版许可证的,由发证部门统一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各市局要按照《山东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今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通过这次换证,要建立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档案,健全和完善行政相对人数据库。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2月底前报省局市场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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