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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允许以股权、土地使用权、商标专有权、专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放宽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贴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业地产品配套奖励、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通过奖励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入、融资引导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要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争取中省财政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支持。各区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相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依法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算起。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体制,优化税收征管,建立现代税收服务体系,确保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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