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完善监管机构。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总要求,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加强市州和种子主产区县级种子监管部门管理能力建设,补充完善种子执法和质量检测设备,落实执法车辆,为种子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省编办、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分工负责)
(二)配套支持体系。根据作物种植区划、优势区域布局和生产实际,在不同生态类型区新建25个省级农作物品种试验站、4个抗性鉴定试验站和1个标准样品库,形成覆盖不同生态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品种试验网络,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提供支撑。依托省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建设省级品种真实性DNA和转基因检测中心、脱毒种薯病毒检测及安全性评价中心和省级品质检测中心,新建6个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分中心和50个粮食主产区县和制种大县县级种子监督检测综合站,形成分工明确、各有侧重的三级农作物种子检测体系,提高种子质量监控能力,满足对农作物商品种子质量监控的需要。(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工负责)
(三)强化市场监管。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租借许可证生产、超范围生产、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种子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省农牧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分工负责)
(四)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种子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省农牧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分工负责)
五、加大政策支持,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一)制定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编制省、市州、县市区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区域、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十二五”和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方式,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农作物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