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砂石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等问题的通知
(青价格[2010]43号 2010年5月26日)
市水利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调发〔2002〕156号)规定,2002年8月1日起,我省建筑用砂石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沽河、小沽河出场砂价,可由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其价格,并报我局备案。
二、原下达的《关于调整砂、石料价格的通知》(青价重〔1996〕25号)、《关于调整大沽河砂价的通知》(青价工〔1996〕128号)、《关于严格执行大沽河砂价标准的通知》(青价工〔1997〕135号)、《关于核定小沽河砂价的复函》(青价函〔1998〕18号)文件一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