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车辆存在被盗抢嫌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不予发还,依法予以处理;
(二)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七、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驾驶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站、专业市场、地铁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不听劝阻,或者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九、凡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非法拦路造成交通拥堵的,或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