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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审查,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临时建筑物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组织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档案资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应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设置;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分布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消防管理组织体系情况、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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