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建质[2011]61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存放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