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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四、社会参与,强化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
  通过合作、择优、招标等方式,选择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入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作为承担本区域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定点或合作单位。
  依托各类专业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认真落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院校养老护理和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结合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积极动员、引导和组织驻社区单位、居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
  五、政策支持,确保我市居家养老服务长效运营
  市、区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运营。对有产权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6万元;对无产权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4万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年检合格且运营正常的,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性资金按1:1的比例配套解决。各街(乡、镇)要积极资助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强各项政策性、行政性、事务性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作为新型社会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09〕130号)规定,享受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各项优惠政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招用本市“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市、区人民政府购买的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费用要随最低工资标准同步提高。市老龄办要创造条件,对高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应逐步转变为通过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
  六、加强领导,形成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合力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分管责任人为成员的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具体负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工作,科学统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标准、政策措施、监督考评体系,构建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机制,指导市、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等。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并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补贴和营运补贴的资金保障工作,并按照年度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岗位纳入公益岗位,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就业,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旧城改造、小区新建、新区开发项目中,要明确要求建设单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市卫生部门要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驻中心(站)服务,主动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同时,要组织和引导各类媒体,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采取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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