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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标志牌的违法行为,查处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厂(场)内生猪注水、屠宰注水生猪和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出厂等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屠宰违法行为和窝点,要从重、从快、从严,坚决予以清理铲除,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发挥“放心肉”服务体系作用,提高行业监管水平。积极利用已运行的省屠宰监管技术监控终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对发现的企业违规行为,要督促企业尽快改正,并注意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列入国家“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市,要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运行管理,积极发挥系统作用,对通过系统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查处。列入国家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青岛、济南两市,要按照试点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试点方案,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国家试点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监管、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研究具体措施,制定切合实际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圆满完成。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调度制度,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专项整治行动月报表》。
  (二)密切部门配合,发挥监管合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配合卫生、质监部门做好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配合畜牧部门加强“瘦肉精”检测,严防含“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加强舆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重要意义、工作重点和整治成效的宣传力度,普及肉品安全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坚决曝光违法案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已开通12312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电话的市,要积极发挥12312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的作用,并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提升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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