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告
(武政规〔20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以及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和《湖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鄂卫规〔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按照《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条件和人员,建立自检制度;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餐饮具消毒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湖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鄂卫规〔2010〕4号)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实施。
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卫法监法〔2002〕142号)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