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三)《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2011]243号);
(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411-2007);
(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八)《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
第四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建设法规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是否依法进行招投标;是否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是否违规要求企业成立分公司等情况;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资质情况;
(三)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技术文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节能产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等情况;
(四)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供热管网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建筑围护结构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实体检测、观感质量)情况;
(五)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供热管网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及节能效果评估;室内供热系统计量设备及供热管网等与供热企业移交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备案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项目单位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市、县建设(供热)、财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六条 市、县建设(供热)、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备厂家、供热企业等,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其中对使用未经认证塑钢窗企业产品的,验收时需住户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市、县建设(供热)、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国家及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