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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六、《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2〕70号)。废止理由:已过适用期,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
  七、《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农业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2〕79号)。废止理由:已过适用期,不适应现行管理需要。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决定》(新政发〔1995〕79号)。废止理由:已被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9〕51号)替代。
  九、《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若干措施》(新政发〔1992〕40号)。废止理由:文件内容大多为计划经济管理内容,其中对施工企业实行检查评比许可、收取外省调节金、施工任务行政分配、施工合同审批等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十、《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新政发〔1992〕41号)。废止理由:文件部分规定与国家新的规定不符。
  十一、《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新政发〔1998〕86号)。废止理由:文件关于收取外省调节金、劳务用工计划审批、工程报建、评标加分等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十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1996〕136号)。废止理由:文件规定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调整,住宅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
  十三、《关于对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00〕174号)。废止理由:文件中的特殊照顾性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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