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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宽政发〔20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丹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在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日常工作。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法制、司法、教育、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县成立由综治办、公安、法制、司法、民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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