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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办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办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029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中医药大学,各中医医疗机构:

  2009年以来,本市各中医医疗机构积极申请、认真举办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对提高西医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临床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的管理,发挥培训对提升西医人员中医水平的更大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并需取得市卫生局认可的培训证书的,必须事前向市卫生局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开班。请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卫生局申报下年度西医学中医在职培训班开班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与上海中医药大学商定的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办报告和实施方案两部分,其中申办报告包括培训内容、对象、时间、地点、人数、形式、费用等内容,实施方案包括教学计划(附件2)、任课教师(附件3)、培训人员名单(附件4)等内容。

  二、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师资力量情况,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举办一期西医学习中医在职培训班,每期时间为两年。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两部分,其中理论学习由中医基础理论课程、中医专业课程组成,临床实践由结合自身专业临床跟师学习和中医学术讲座组成。理论培训时间课时数不少于600学时。每期培训人数控制在60至80人。

  三、培训教师须由具有专业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且有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

  四、加强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期间,凡每门课程出勤率低于70%或连续中断学习2个月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者,将终止其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西医学中医在职培训合格证书”。

  五、凡经批准开班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承办、协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班方案。培训项目执行过程中,于每学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培训结束后,向市卫生局提交办班总结、学员考核成绩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备案。

  六、根据各有关单位申请办班时间,对2009年以来举办的培训班名称予以规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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