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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进一步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汕头市进一步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意见

  为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在市政府已批准实施的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确保完成新建住房价格控制任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政策,充分认识房价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非中心城区及濠江区的区县政府切实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每月听取一次有关工作汇报,每季召开一次有关工作会议,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应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约谈问责机制,确保房价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理顺工作体制
  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协调组,由陈新造副秘书长任组长,房管局刘小钢局长、郑立标副局长任副组长,郑立标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统计局、物价局和非中心城区及濠江区的区县责任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区县政府应参照市的做法,相应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工作小组,指定负责本辖区房价控制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并于6月20日前会知市房产管理局;并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联席会议,强化工作协调力度,及时与市协调组沟通市场房价情况,争取实现区域房价互补平衡。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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