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后续监管。
21、坚持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市、区县、街(镇)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新增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录入、审核、公示工作,严把准入关;加强年审工作,严格规范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非中心城区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区县民政局,市房管局属下各房管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2、实现配租、配售阳光操作。通过抽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进行轮候等,公开、公平、公正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区县民政局、物价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3、加强保障房社区管理,确保和谐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保障对象的特点,引入专业机构和义工组织,推行人性化的帮扶和救助工作;推进社区自治,规范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做好保障房小区的治安维稳工作,确保保障房社区的和谐稳定(牵头部门:各区县政府及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房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4、加强后续监管和违规查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确保公共住房资源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家庭(牵头部门: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七)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配套。
25、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实施《汕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引进的专业人才、部分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2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入大型国有建筑企业或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给予政策优惠,允许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性配套设施,由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成本核算后允许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获取合理的开发利润;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用工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27、在商品住宅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可能出现高地价的地块,按照“竞地价、竞配建”的原则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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