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五)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六)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品的;
(七)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八)其他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增加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的;
(二)不告知被征收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按照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在所办理事项处理完毕后,拖延或者拒不退还的;
(四)不按照规定收费,或者收费后不实施管理行为以及不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其他实施行政征收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三)违法采取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实施行政检查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予受理申请时不书面说明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