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
(十三)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四)涉及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失效;
(十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同;
(三)出台、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六)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可采取普通评估或简易评估程序,由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普通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组织和具体要求。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意见。
(三)对收集掌握情况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