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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6、学生常见疾病干预指导。开展学生营养和膳食管理;开展肥胖、视力不良、龋齿、贫血、蛔虫和意外伤害的预防和干预;开展学生龋齿和视力普查;为适龄儿童提供如窝沟封闭、预防性充填等适宜预防技术服务。

  7、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健康教育包括青春期性教育以及家庭健康指导和干预等。通过开展健康促进,联动家庭和社区,对学生不良膳食、缺乏体育锻炼、吸烟习惯、不安全性行为等健康危险行为问题进行综合干预。

  8、学校日常卫生管理。开展包括晨检和巡检、传染病发生后的处置、消毒隔离、食品安全、营养膳食、饮水卫生、教学生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与运动场地和设施的管理等。

  四、职责分工

  长期以来,本市的卫生和教育部门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协商合作关系。通过“医教结合”的密切配合,教育和卫生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规范服务和工作机制,为深化“医教结合”模式奠定扎实基础。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辖区内各类学校“医教结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医教结合”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室建设,从政策上保障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和工作经费。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的“医教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定期与卫生部门沟通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医教结合”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培养和待遇等保障政策。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负责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各项工作,将“医教结合”工作纳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和考核办法,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的“医教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成立专家指导组,开展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医师入校并指导学校卫生人员开展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医教结合”的效果评估。定期与教育部门沟通“医教结合”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学校卫生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按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制度、人员、场地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将“医教结合”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建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卫生员等参与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医教结合”的具体实施和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参加各项培训,落实“医教结合”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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