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本政办发〔2011〕9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房源建筹,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有效缓解异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引进人才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府公租房发展政策制定和落实的引导作用,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租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规范发展公租房,积极推动公租房投资、建设、经营与管理市场化运作。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公租房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集中建设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3.规范管理,灵活保障。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主要采取实物房源长期租赁的保障方式,由政府、各类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等投资建设或筹集采购租赁型房源,定向出租给保障对象,循环使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在本市异地就业无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二是在本市居住且有稳定职业、非本地户籍外来无房居住的务工人员;三是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而无力购买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四是本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有住房需求的引进人才。现阶段,要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急需住房解决成年子女分居和异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阶段性住房困难为突破口,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