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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1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自2003年深化改革试点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以省联社为主体的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央行专项票据等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县(市、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全面完成,深化股权改革取得积极成效,银行化改革顺利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主要经营指标显著改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转换,风险防范能力稳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巩固,已发展成为全省资产规模最大、资金实力最强、服务范围最广、人员网点最多的地方金融机构。但我省农村信用社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理顺,少数高风险社风险短期内难以有效化解。

  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市场竞争力、风险防范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县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对金融的重视程度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具有较好的基础和良好的条件。解决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向现代银行转变,已经成为当前我省地方金融业发展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牢牢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线,进一步落实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农村金融的精神,深化产权改革,明确管理责任,健全法人治理,强化机制建设,为富民强省服务。

  (二)改革原则。一是坚持服务“三农”的发展方向。二是保持县(市)法人地位稳定。三是按照股份制方向,实施分类指导,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工作。四是坚持完善法人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五是坚持理顺管理体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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