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各地务必及时跟踪报件审批情况,及时取回用地批文。
三是要切实加强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的监管和服务。在实施问责时,将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
四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没有办理相应用地手续的,要按违法用地认定、查处、填报和统计。但在后期开展排序约谈和启动问责工作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五是卫片执法检查的相关数据应按照国家批准的行政区划,以县为单元进行填报。如行政辖区内存在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后具有实际土地管辖权的行政单元,如开发区、农垦、森工等机构,按实际土地管辖权确定数据填报单元。市、县政府擅自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等,不能作为数据填报单元。
六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处理。目前,部分地区正按照《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的要求,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村庄复垦、建设用地置换等用地进行清理,为防止重复安排工作和统计,已纳入清理范围的用地不再纳入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范围。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填报时在“是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用地”栏目选择“是”,相关用地单独统计汇总,不计入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三、抓好特殊图斑举证工作
一是及时申报增补图斑。对能够通过举证证明确实属于2010年度实际建设占用,但未纳入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地块,可申请作为增补图斑,在7月15日初次上报数据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单独统计上报。
二是抓好历史违法用地举证。凡是纳入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均要作为违法用地填报和统计。经部审核确认违法用地确实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允许从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予以核减。但予以核减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应计入当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如当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也要进行问责。
三是做好对“二调”部予以核减的“批而未用”地块合法性的举证。在全国二调中,地方上报,但经部认定批文为无效批文而予以核减的“批而未用”图斑及地块,在2010年度实际建设占用而纳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如没有重新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违法用地认定。如认为“二次调查”时申报、认定有误,要求更正的,在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填报时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