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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实施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2号)及省、市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批复精神,确保杭州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土地规划)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统筹各业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在规划期内的各专项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的要求。
  二、实施土地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严格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相关部门在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尤其是“十二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新农村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在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用地需求、建设时序安排等方面,注重与土地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限定土地规划的修改调整。
  各地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土地规划,不得随意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须依法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原则上每个乡镇每年允许修改调整1次。
  (三)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1.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新一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一主三副六组团)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规划审批权限,报有权批准的一级机关审批。其中萧山、余杭区“二个副城和六个组团”中已纳入中心城市范围的土地,需按照市本级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要求,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报国务院批次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由市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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