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除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部分农民自用材、薪炭材的资源消耗,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区划为商品林以外,停止一切天然林商品性采伐。
(二)严格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加大森林资源管理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
(三)加大执法力度,健全保护管理体系,依法打击、坚决杜绝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四)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控能力建设,深入开展防火宣教活动,抓好森林灾害预防控制工作。
(五)认真落实、完善森林分类区划,将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按照区划界定结果实施保护、管理经营。同时,加大检查、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明确管护责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充分调动林区群众管护积极性。
(二)完善管护办法,创新管护模式。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已确权到户的,尊重林农意愿,因地制宜确定管护方式。对集体林中未分包到户的公益林,可采取专业管护队伍统一管护的办法;可采取农民个人承包、管护承包者与林权所有者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合同的办法,林权所有者加强检查监督;或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管护方式,明确责、权、利,提高管护成效。
(三)进一步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加强森林公安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编制县级森林管护方案,逐级报省林业厅审批后实施。
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就业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工程区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进行补助的优惠政策,将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并与当地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对国有林业单位代管、符合现行就业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对国有林业单位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省辖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加强再就业培训,多渠道促进国有林业单位转岗职工和林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加强林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为林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