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地拆迁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的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建设情况等。
(三)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发生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及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三、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要将推进制度建设、查办案件、强化行政监管、健全监督机制等工作贯穿于专项检查工作全过程。
(一) 动员部署(2011年6月3日-10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州、市于6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二)自查自纠(2011年6月10日-15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已实施完成及即将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等工作。各地、州、市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三)重点督查(2011年6月20日后)
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案件进行查处。2011年8月将召开会议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进行梳理,集中查办。对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查处、限期整改,不得姑息迁就。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加大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巡查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把市场监督延伸到项目最前沿,通过项目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立即对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措施,化解矛盾,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把专项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