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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1. 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的,按补偿标准的70%拨付;考核分值在70~89分的,所得分数除以9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考核分值大于90分的,按100%拨付。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县(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考核均位列全县(区)最后二至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运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引进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长期扎根农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分配时可给予倾斜。

  具体奖惩办法由县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七、工作要求与组织实施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事等部门落实和细化《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做为落实医改方案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保证考核客观公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县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工作,按照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基本药物目录指《辽宁省2009年度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

  第四条 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

  各县、区要明确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负责本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配送企业配送基本药物进行监管。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五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第六条 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诊疗活动中优先使用,满足患者使用基本药物需求。

第三章 招标配送

  第七条 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市负责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第八条 中标的配送企业应与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方可将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关系确定后,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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