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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附件2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浪费。

  第四条 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第五条 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主要责任,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对医改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

  第六条 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以及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补偿范围及筹资渠道

  第七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 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业务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三章 核定任务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主要是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断和治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治疗;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服务等。

  第十二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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