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编制
1.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编制数量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人农村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村户籍人口10名核定。
2.乡镇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编制数量按每万人农村户籍人口2名核定。按照相关规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应设在乡镇卫生院,将核定的乡镇卫生防保机构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编制数量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名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按每万人6名核定。
4.编制结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结构规定如下: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三、编制使用与管理
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由省编委办实行总量管理。各县(区)政府根据省下达的编制控制数,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地区财政状况决定编制的使用数量,并可在本辖区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各县(区)要提高编制使用效率,改善编制结构,严格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确保新进人员符合国家从业资质条件。
四、工作步骤
(一)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的指导意见》规定,完成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方案,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完成各县(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核定方案的审核以及相关数据汇总工作,形成正式报告并附带相关汇总表及明细表,上报省编委办核定。
(三)省编委办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批复我市各县(区)所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后,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1个月内,将省编委办核定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具体核定分配至每个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把握核编范围。核定事业编制的单位必须是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转企改制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不能再核定事业编制,企业、个人举办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属于事业单位,不能核定事业编制。
(二)职责分工。核定编制过程中,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责。核定基数涉及的相关口径人口数,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计,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部分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统计,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
(三)上报程序。各县(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方案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形成报告,以县(区)编委办文件形式,同时上报市编委办、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市编委办负责统一汇总各县(区)情况后,形成正式报告并附带相关汇总表及明细表,上报省编委办审核认定。同时,抄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四)编制管理。此次经省编委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将成为各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编制控制数。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增减相抵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并在调整后报省编委办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本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在确需核增人员编制时,仍要按有关工作程序报省编委办核定。
(五)监督检查。市、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随时做好迎接省编委办、财政厅、卫生厅进行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不得虚报谎报数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方案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