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县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县(区)发展改革、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结合县区实际,科学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落实补偿资金,切实保障到位
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将试点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四)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规范运行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医药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方案
2.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3.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4.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方案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和省编委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抚顺丹东等五市及绥中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辽编办发〔2011〕15号)的精神,现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编制提出如下核定方案。
一、核编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范围是,各县(区)由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核编标准
(一)机构设置
1.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乡镇卫生院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2.乡镇卫生防保单位。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有由政府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的乡镇,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