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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审发[201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审计中心: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水平,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规定,结合全市审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并已报经市政府登记审查同意,登记审查文号为渝文审〔2011〕4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以贯彻《基准》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慎重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不断规范审计行为,推动审计执法权力行使程序化、审计处罚行为规范化、审计执法监督制度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工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时实施审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

  第三条 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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