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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可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非深户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继续缴费。

  七、养老金计发标准

  (一)“省籍非深户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省籍非深户人员”,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深户人员”趸缴满15年后,基本养老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计发。

  八、医疗保险参保办法

  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或趸缴后在本市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参保人,由本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非本市户籍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

  九、趸缴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社保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参保人员根据市社保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进行缴费。

  十、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向市社保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市社保机构受理该申请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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