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省籍非深户人员”)。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深户人员”)。
二、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我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省籍非深户人员”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的“省籍非深户人员”,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