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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政办发明电〔2011〕19号)


市中、天桥、槐荫、长清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北京至上海高速铁路(以下简称京沪高铁)即将开通运营。为全面排查和整治京沪高铁沿线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山东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1〕69号)要求,市政府确定,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专项行动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铁路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11〕69号精神,由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各级政府组织发改、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安监、工商、铁路等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密组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济南段)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京沪高铁安全的突出问题,优化京沪高铁运输安全环境,确保京沪高铁济南段运输安全。
  二、专项行动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在铁路线路两侧、车站周围200米范围内建造危险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场所的;
  (二)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实施采矿、采石、爆破作业的;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城区铁路桥梁下方或两侧8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生产、经营场所的;
  (五)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的;
  (六)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3000米范围内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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