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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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