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226号)
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市文明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委和直属各事业单位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目标全面达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5月10日前,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要求,做好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室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不得在工作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二、从即日起,按照文明城市测评标准的要求,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不得吸烟,会议室和机关食堂禁止吸烟,会议室不得摆放烟灰缸。需要吸烟的同志,可在机关办公楼5号、6号电梯过厅设置的吸烟区内吸烟,请大家自觉遵守。
三、5月20日前,各单位对开展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委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站对八宝街111号办公区所有单位进行检查,其它单位自行检查,并将禁烟落实情况报委办。